关于对工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给予经费资助的暂行办法
东政发[2007]42号
为适应如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促进人才向工业企业集聚,提升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竞争力,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东发[2005]27号)精神及周边县(市)成功做法,经研究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对县内工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县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资助的对象
在县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从县外引进的从事研发或在关键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资助的标准、条件及方法
1、标准:对上述引进人才,按下列标准给予经费资助。
(1)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资助2000元/月;
(2)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资助1500元/月;
(3)硕士研究生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资助1000元/月。
2、条件:上述对象均须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方法:
(1)上述对象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经有权部门鉴证后的下个月开始享受资助金,资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2010年(十一五期末)确定的资助对象享受资助金可截至2012年底。
(2)上述对象自享受资助金之月起三年内在县内工业企业间流动的,从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当月起,至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当月,不得享受资助金。再从与新企业劳动合同手续办结的下月起开始重新享受资助金,流动前后享受资助金的时间合并计算不超过三年。
(3)上述对象自享受资助金之月起三年内离开县内工业企业的,自离开之月起即停止享受资助金。
(4)资助金按月计资,年终结算,次年初发放。
三、资助经费的来源及管理
资助经费由县财政安排,并按《如东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资助经费的申报、核定及发放
1、申报: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业企业于办结劳动合同手续下月起至当年11月底前向县人事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如东县工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经费申请审批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与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4)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科研成果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核定:县人事局在12月中旬前将申报的材料汇总并对照规定的资助范围和对象要求进行初核,然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进行最终审定,确定发放对象和标准。
3、发放:
(1)由县人才服务中心为受资助对象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同时办理个人银行信用卡;
(2)次年初,由企业提供该对象当年领取工资的会计凭证,经核实后,由县人事局按审定的资助标准直接汇入受资助对象的个人银行信用卡账户。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六、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如东县工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经费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