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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2006年9月21日17:33

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通人才(200619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步伐,根据中组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江苏省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0618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629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既能促使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自我就业,又能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不仅能有效缓解就业矛盾,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要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走自主创业之路。

二、切实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以下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现场调查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

7.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暂住证工本费(含纸质暂住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4KCPU]、二维条形码暂住证)、治安联防费(指按人数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8.经贸部门收取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9.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有限公司执照的,全体投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低于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6]29号)的精神,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出资人人数和经营项目,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扩大贷款规模,但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贴息扶持。

(四)高校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五)高校毕业生新办企业符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三、建立创业成功奖励制度。对创业成功、吸纳2人以上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市区奖励标准为2000元),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服务工作。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到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凡有自主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领取《南通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可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就业登记证》、优惠证和《毕业证书》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各级人才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和人才招聘服务,切实落实减免费用政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流动时,允许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办理流动中介手续。要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把创业培训列入人才培训的经常性内容,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各级劳动就业服务和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班要主动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并实行免费培训。

五、切实提高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组织程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抓好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南通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和《毕业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让,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动员各类用人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切实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人事局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教育局              南通市监察局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财政局              江苏省南通市国税局   江苏省南通市地税局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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