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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聘请国外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到我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科研机构、农业、医药、财政、金融等单位,从事短期或长期工作。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华短期讲学、进行一般性学术访问和交流、参加国际会议或有关业务谈判以及根据进口设备合同来华安装、调试的国外专家,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必须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体现引智工作在项目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引进国外人才必须围绕我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项目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人才。 第三条、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应是国家、行业部门、地区的科研、应用、推广等重点项目计划中的引智工作部分,以全部完成项目所需聘请外国专家(一人次或多人次,一年或连续多年)及相应的经费为一个完整的引智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国专家,是指在国外担任(曾担任)高级职务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二章 项目分类和管理 第五条、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和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培训班计划项目。聘请外国专家总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引智项目可列为重点项目,对重点项目重点资助。各市外专局和省直各部门引智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要进行分类和排序。 第六条、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外国专家局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编报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并上报国家外专局。 项目执行以单位为管理主体,市属单位项目由各市外专局管理;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各部门引智机构管理。省直各部门应指定一个职能处室为本部门的引智机构。
第三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七条、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每年一次申报、一次审批、一年或多年执行;跨年度的项目每年年度计划中需重新提出当年预算。 第八条、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预算,预算包括向外国专家组织递交的需求项目和已有外国专家项目两部分,并附软盘。项目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专家需求表格,写清必要的技术数据,附上有关资料和图纸、图片,以便省外国专家局通过项目洽谈会等各种有效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专家。上述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 第九条、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各市外专局和省直部门引智机构必须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次年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及其软盘,外国专家组织接受的项目应注明外国专家组织名称。申报的所有项目必须在已报的预算范围内。 第十条、对重点项目重点资助、重点管理,各有关单位要责任到人,跟踪服务、拿出成果,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重点项目的立项必须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必须经过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充分论证。 第十一条、各用人单位应积极保质保量地执行项目,在专家来省工作10日之前做好接待计划,并报省外国专家局。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完成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将专家工作简报、接待专家费用单据复印件(附用Word制作的成果软盘)及时报所属市外专局或省直各部门引智机构,并抄报省外国专家局。 第十三条、对执行好、有引智成果的项目,省外专局将按照有关政策设立"省引智示范园";有条件的,可申报"国家引智示范基地"。对"示范园"、"示范基地"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于那些对我国非常友好并为我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要给予奖励,或积极为他们申请"江苏友谊奖"、"国家友谊奖",或授予"优秀外国专家"称号、"荣誉市民"等荣誉。 第十五条、省外国专家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各市、各有关单位工作情况,对引智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引智先进集体"和"引智先进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项目执行和组织情况比较差的,提出批评并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快项目管理辅助体系建设,建立项目库、专家库和成果库,并积极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努力选准选好项目。 第十七条、要加强项目宣传报道管理。新闻机构要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外事规定等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对外国专家宣传报道,要遵守保密和保护专家的原则,应事先征得专家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意,新闻稿件须经省外国专家局或市外专局审核。 第十八、项目经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省以前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和规定,均予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