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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06年9月21日11:34
江苏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聘请外国专家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专项经费的合理、有序使用,根据《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和《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外国专家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项目和由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项目。
    第三条、引智经费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国家聘请外国专家经费主要是对聘请外国专家经费全部负担有困难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和各市、各有关部门自筹解决。
    第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开支范围、方式和前提

    第五条、聘请外国专家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专家国际旅费、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外专发[200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我方陪同人员差旅费及交通等费用,应由聘请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购置的器材设备的费用,应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每位非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3万元人民币,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不支付国际旅费的,从以上标准内减1万元人民币。(附:聘请专家资助标准)
    第八条、省外国专家局对专家经费采取进度核拨方式:(1)各市外专局,每季度先预拨部分专家经费,在项目执行完成后按季度结算;(2)各省直部门引智机构,采取由用人单位先垫付,项目执行完毕后核销拨款;(3)重点项目的经费,采取先拨付一部分款项,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拨付余款。各市外专局和省直部门引智机构应确定一个固定帐号用于引智项目,报省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九条、专家组织的专家国际机票由国家外专局代购;非专家组织的专家国际旅费,市属单位项目由省外国专家局将机票款下拨给各市外专局,各市外专局依据专家机票资助标准自购机票;省属单位项目的专家国际机票由省外国专家局统一代购机票款不下拨。
    第十条、聘请外国专家专项经费的使用以项目为依据;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使用经费,不执行、未执行完或执行项目不好的不能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各用人单位应按外事要求,在专家来省10日前做好接待计划,报各市外专局或各省直部门引智机构,抄报省外国专家局。
    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在省工作期满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将接待专家费用(包括机票、食宿、城市间交通等)单据复印件、接待专家工作简报及成果总结(附用Word制作的成果软盘)、专家在省工作照片报各市外专局和各省直部门引智机构,并抄报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将以此做为核报资助费用的依据,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各市外专局、各省直部门引智机构要按照要求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下一年度预算。预算包括向外国专家组织递交的需求项目和已有专家项目两部分。
    第十四条、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报送根据当年预算和项目洽谈会上外国专家组织已接受的项目为内容的详细申请表。当年不能执行、下一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重新申报,列入下一年度预算;跨年度执行的项目,须报省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十五条、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由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另拨款,不占各单位的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章 决算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季度财务决算制度。各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资助款项和开支内容进行核查,于四、七、十月五日前,汇总编制"专家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报送省外国专家局。不上报季度执行情况表的单位,不拨预付款。
    第十七条、建立年度财务决算制度。各单位应在认真核查全年的财务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汇总编制全年度"年度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决算报表",报送省外国专家局。决算报表应附有完整的给用人单位的银行拨款单据或接待专家费用单据复印件、机票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不执行、未执行完或执行得不好的项目不能列入决算。决算报表应真实、完整,决不允许有虚假决算现象发生。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要加强全省引智专项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省外国专家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有重点地抽查,并及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各市、各省直部门引智机构要经常对所属项目单位引智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纠正。
    第二十条、对引智专款专用,若发生铺张浪费、挪作他用等违反规定的情况,省外国专家局立即停止拨款,并视情节轻重,追回款项,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分,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省以前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规定均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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