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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吸引留学人员来如东创业的实施

2006年10月19日15:43

关于吸引留学人员来如东创业的实施细则

 东政发〔2006〕65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积极吸引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来如东创业,根据《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9]70号)、《南通市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南通服务的规定》(通政发[2002]177号)、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东发[2005]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如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海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较高管理或专业技术水平的留学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如东创业,遵循“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来去自由”的原则,且不受年龄限制,可长期定居,也可短期服务。创业合同期满后,可自主选择工作去向。

第四条  县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如东创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县人事局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如东创业的信息咨询、资格认定、工作推荐、手续办理、管理服务等工作。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协作,共同做好留学人员来如东创业工作,竭诚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  鼓励留学人员来如东创业的主要方式:

(一)应聘担任本县承担的国家、省、市和全县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应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县有关管理部门、县驻外机构和其它经济组织的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和咨询专家;

(三)创办、领办、合办、承包、租赁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经济实体或科研开发机构;

(四)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资金等向县各类企业转让或入股;

(五)进入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技术研究工作;开展科技合作、技术开发、讲学或进行专题咨询;

(六)为如东引进外资、外贸出口、外经合作、吸引来华旅行团组等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

(七)其他方式。

第六条  建立以新区为主要载体,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工园区为主要创业板块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在新区挂“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如东分园”的牌子(以下简称“创业园”)。

第七条  鼓励、吸引留学人员进入创业园创业,进园创业的留学人员在享受园区内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创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引进项目或建立高新技术科研机构,按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性质分别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可优先享受项目申请、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相关优惠政策。对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相关部门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手续费。

(二)自主创业的留学人员凭本人有效护照及“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可分期交纳,但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三)留学人员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的,其技术股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70%,合作双方有约定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双方约定执行。
      (四)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从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县等额奖励给企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根据国家规定可免征引进设备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各种规费中本县财力部分,三年内全免。
      (五)企业研发属于《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范围内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以及实施国家、省、市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六)对入园进行研发的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其提供80平方米左右的研发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租金,三年后按有关政策执行。同时,园区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集留学人员创业风险投资专项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提供风险投资和投融资担保,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

(七)留学人员在创业园洋口港板块创业的,可享受南通市相关优惠政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八)在县内其它规划区域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如东创业,可凭本人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我国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凭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向县人事局领取“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留学人员(含配偶及子女)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县人事局领取“如东海外人员特聘证”;凭“如东海外人员特聘证”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F多次签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在如东创业,暂不要求落户的由县人事局发给“留学人员来如东工作证明书”。

第九条  应聘来如东工作的留学人员,按照“一流人才,优厚待遇”的原则,其薪酬与福利待遇应与本人能力、贡献挂钩。对特殊人才可采取特殊的政策。留学人员在如东创业期间,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并免费享受政府每年安排的健康体检。
      第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学士、硕士、博士并取得相应学位的,进园创业后,其在国外攻读学位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给予补缴,补缴后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交费年限。同时,鼓励聘用单位出资为留学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一条  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进入县内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编制和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经县人事局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在国外没有取得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经县人事局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需申报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优先评审,优先聘任。
      留学人员企业可优先申请省、市各级科研计划项目和各项基金,优先申报省、市各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  进园创业的留学人员家属原在如东工作,因陪读而离职的,陪读结束后可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恢复工作和调转的有关手续;不愿回原单位工作或原单位安排工作有困难的,可由聘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安排就业或由县人事局帮助推荐工作,也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暂无工作单位的,其关系可免费由县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来如东创业,不论落户与否,其随行的配偶、子女均享有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要求落户的可凭“留学人员来如东工作证明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留学人员及其家属已加入外国国籍的,若要来如定居,则按外国人来华定居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如东期间,经政府侨务部门依法认定身份,其权益视同归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保护。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凭“留学人员来如东工作证明书”或“如东海外专家特聘证”,由教育部门根据留学人员的要求优先安排至公办幼儿园、小学及初中办理入园、入校手续;其子女在本县参加中考、高考(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来如东定居,并与聘用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享受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和高层次人才优惠住房补贴。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分别为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和国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资助15万元、20万元和25万元安家费的30%,其余部分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来如东创业的留学人员,可通过县有关部门向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凡上级部门下拨给县留学人员的专项资金资助,县财政按1:1标准纳入预算后给予匹配。留学人员在如东创业期间的发明创造,可申请专利,符合有关奖项条件的,可申报国家、省、南通市及本县的专项奖励。其个人的发明创造、专利、著作等知识产权及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来如东进行科研开发、中试生产所需紧缺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等需进口的,或其回国时携带的自用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可协助到海关办理税费减免手续,补交的关税由受益单位予以补偿,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单据,到指定银行购买;允许免税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一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公安部门应给予上牌;持国外有效驾驶证的,公安机关按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如东创业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符合减免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并可凭本人护照及“留学人员来如东工作证明书”或“如东海外专家特聘证”和税收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按规定购汇携带出国(境)外。
      第二十一条  为使留学人员及时跟踪国际先进水平,来如东创业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国(境)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所在单位应积极予以安排,可按实报销往返差旅费。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对出国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的,经所在单位申请,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给予适当资助。
      第二十二条  重奖在如东创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对重大科技发明和科技成果转让后产生显著效益的,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给予奖励;对自带生产项目的,在项目投资获利当年,按项目产品所获利润的12%提取个人奖金,所提奖金可在当年工资总额内列支;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如东产品的,可得销售后留利的1—8%;对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根据该技术成果转化收益,连续两年县分别按其当年交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30%、50%的比例给予奖励。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企事业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技术成果的,从转让费或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

对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推荐评选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南通市或如东县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南通市或如东县优秀科技人才。同时,县人事部门举荐参加“如东英才奖”的评选,获奖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金在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引荐高层次留学人员到如东创业。对成功引荐留学人员来如东创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如东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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