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东政发〔2006〕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如东经济开发区、新区,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小洋口指挥部、化工园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高校毕业生是全县加快发展的重要人力、人才资源。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组织引导工作
做好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关系到科教兴县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引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全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理清思路,强化措施,清除障碍,
规范运作,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积极创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工商、税务、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把拓宽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毕业生供需双选、待业登记、就业指导、创业培训、职业介绍、救济保障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积极扶持毕业生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
(一)在编制年度县、镇机关招录公务员计划时,主要面向当年及近年毕业而未就业的毕业生。全县事业单位年度增员计划中用于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的不少于70%。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平台。
(二)对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事业单位可免笔试,由用人单位直接进行面试,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且不受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进入企业工作的研究生,人事关系挂靠县人才服务中心,免交人事代理费,并可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三)对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新区、洋口化工园区三大板块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需要的高校毕业生,不受其身份、地域、户籍、资历的限制,都予以积极吸纳,并实行人才保护价政策。
(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以下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现场调查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
7.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暂住证工本费(含纸质暂住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4KCPU]、二维条形码暂住证)、治安联防费(指按人数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8.经贸部门收取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9.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取项目。
(五)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的工商部门办理有限公司执照的,全体投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低于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六)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有诚信、反担保条件好、招用雇工并缴纳社会保险,有1 名雇工可增加到3万元、有2名雇工可增加到4万元、有3名及以上雇工可增加到5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符合贷款条件的,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书面申请,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的人均贷款不超过2万元标准、达到40%的人均贷款不超过3万元标准、达到50%的人均贷款不超过4万元标准、达到60%的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标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生产经营正常,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办理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内申办。
(八)高校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
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九)高校毕业生新办企业符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县人才服务中心,由县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接、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人事代理服务,并免收3年的人事代理费。
(十一)到各类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三、努力强化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
(一)改进和完善人才服务的工作方式和内容。县人才服务中心将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通过人才市场组织专场招聘会、信息发布、网上求职等多种形式,免费为毕业生提供及时、快捷、便利的就业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就业服务体系。对毕业后暂未就业的如东籍毕业生,由县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待业登记和落户等“一条龙”服务手续,毕业生档案在其未就业期间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保管,免费参加我县举办的就业招聘活动。对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如东籍毕业生,可到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毕业生灵活就业期间,如本人自愿,可委托县人才服务中心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强化对毕业生就业前的培训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毕业生提
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培训等服务。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毕业生的创业意识,提高毕业生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和自主创业的能力。
(三)对于全国普通高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研究生和我县港口、化工、纺织、机电及高新技术产业所急需专业的本科学历毕业生,均可申请进入县人才储备库, 由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才供求信息、择业咨询指导、推荐就业服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档案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代理,免收3年的人事代理费。
(四)对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平均生活标准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在本人不挑不拣的情况下,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推荐。对就业困难类别为“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给予“一对一”就业推荐的同时,还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优先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扶持。对于因病造成短期内不能就业,本人无生活来源,且家庭为贫、特困户的,由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临时救助。
四、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
(一)推行合同登记报告制度。高校毕业生首次就业,继续全面实行一年见习期人事关系和档案代理制度。在县内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暂未就业的如东籍毕业生)统一到县人才服务中心报到,进入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进入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明确试用时间和合同期限,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订立聘用合同的到人事部门,订立劳动合同的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
(二)强化合同期间的监督。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与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合同文本,设立合同台账,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拖欠毕业生的工资,拖缴或不交各类保险。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因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向当地人事或劳动的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三)建立就业创业登记制度。本县各类用人单位招录用高校毕业生均应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接收和就业手续,未就业的如东籍高校毕业生应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有自主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填写《如东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登记表》,经县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发给《如东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就业登记证》和优惠证享受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实施意见中有关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按通政发[2006]29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由如东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